中新網重慶4月10日電(陶軍霖 劉慧)重慶市秀山縣一名送水工張某,送水間隙在店內休息時,對在店內玩耍的一名6歲女童實施猥褻。重慶市秀山自治縣人民法院近日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
  宣稱不知猥褻行為違法 未能逃避法律製裁
  被告人張某是秀山縣某純凈水門市部的送水工,2003年與妻子離婚後一直單身。
  2013年8月10日中午,被告人張某在其所送純凈水的門市部內休息時,見幼女田某某獨自一人在沙發上玩耍。張某心生邪念,用手伸進田某某的裙子里進行猥褻。
  被害女童的母親得知後,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張某在家中被抓獲歸案並被刑事拘留。
  庭審中,張某一再強調自己是法盲,不知道自己的行為的違法的,事後也委托家人向被害女童父母道歉。但張某的行為對未成年女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影響。不懂法並不能成為張某違法行為的藉口,逃避法律的製裁。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以滿足性欲為目的,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進行猥褻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釋法:法律規定猥褻兒童罪不要求行為人暴力脅迫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實施者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猥褻兒童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一條猥褻兒童的重處規定:“猥褻兒童的,重處20%。”  (原標題:送水工猥褻六歲女童獲刑 宣稱不知猥褻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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