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陽區前副區長劉毅峰一審判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時任惠州市惠陽區副區長的劉毅峰因違反公務人員出入境管理規定,被惠州市紀委“雙規”。可在“雙規”期間,劉毅峰卻主動交代了紀委並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最終鋃鐺入獄。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佈的判決書,劉毅峰受賄港幣110萬元,被佛山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今年52歲的劉毅峰,從2007年6月起擔任惠州市惠陽區副區長,分管建設、規劃、房產、城建、環保、土地儲備、大項目協調等工作。
  劉毅峰的到案經過頗具戲劇性。紀委因他違反公務人員出入境管理規定而對他實施“雙規”,可他主動交代了紀委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2013年9月26日,惠州市紀委將案件移送到惠州市檢察院反貪局,後移交佛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判決顯示,早在上世紀80年代,劉毅峰還在惠陽縣公安局刑警隊時,因李某榮經常打架被抓而與李某榮相識。彼時,劉毅峰常勸李某榮轉行做點正當生意。李某榮說,在劉毅峰的多次勸誡後,他慢慢試著做一些土石方的工程,陸續開始做其他生意。
  李某榮後來成為惠州市力群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德宇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併在惠州市惠陽區有約7.5萬平方米未開發的土地。為了以後在該土地過戶、開發等方面得到劉毅峰的幫助,李某榮分別於2011年、2012年、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在李某榮家中,分三次送給劉毅峰現金港幣80萬元。
  而在2011年,廣東沃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達公司”)中標惠州市惠陽城區第二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工程項目,劉毅峰是該項目的具體負責人。沃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丘某銘為感謝劉毅峰在建設項目過程中徵地拆遷、關係協調等方面的幫助,以及為了污水處理廠以後的運營得到劉的支持、關照,於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在公司樓下送給劉毅峰現金港幣30萬元。
  法院查明,2007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間,劉毅峰在任惠陽區副區長時共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港幣1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對於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方式,劉毅峰在供述中提供了一二:當他知道李某榮有地皮但沒開發後,“我知道政府要對閑置土地進行盤整,並且在做盤整方案,於是我不斷告訴他要趕緊開發手頭上現有的地皮,區政府將按政策盤整閑置土地,如果被收回,他的損失是很大的”。
  鑒於劉毅峰有自首、主動退贓、深刻悔罪的情節,佛山市中院一審對他予以輕判。編輯:鄭健龍  (原標題:惠州副區長劉毅峰違反出入境規定被"雙規" 一審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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